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中百,代码:600857)证券虚假陈述案再起波澜。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只剩最后5个月,受损投资者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案情回溯,2019年11月19日晚,宁波中百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2013年4月16日,工大首创关联方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与中建四局签订《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的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基地一期工程款9.47亿元的清偿问题,同时宁波中百为天津九策所负全部义务向中建四局出具《担保函》。涉及担保金额(不含利息)占工大首创2012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179.87%。2013年至2016年4月11日,龚东升违规出具《担保函》后未告知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担保事项,致使工大首创未及时披露该担保事项,导致后续的宁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一直未披露该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决定:责令宁波中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的罚款。
“我们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起诉索赔,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stock315咨询。”厉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曾买入宁波中百股票,并在2016年4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股民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2013年4月1日到2016年9月底)、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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