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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公布最新消息 拟出台消费者保护新规严查多类乱象
2022-05-20 09:08:14来源: 南方都市报

5月19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管理办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应纳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权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总分值的5%。同时,通过细则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严禁捆绑搭售、误导销售、费率不透明等行为。

5大方面56条细则

《管理办法》共8章,56条。据银保监会发文介绍,《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五大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二是设立了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在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三是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同时,还对监督管理作出细则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此外,还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制度,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在经营管理中的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应纳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权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总分值的5%。

严禁捆绑搭售、费率不透明等行为

《管理办法》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分别针对自主选择权、公平定价和公平交易权做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不得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采用令人误解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保障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算法歧视。

根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本机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信贷业务中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比例不得高于同一产品或服务利率水平的100%;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不得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不得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等。

专有章节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注意到,《管理办法》专门列出一章,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根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分级授权审批和内部控制措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

对于外部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应在消费者授权同意的基础上与合作方处理消费者信息,与合作机构的协议中应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监督、处罚、合同终止和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条款。合作过程中,应通过加密传输线路、安全隔离、数据加密、权限管控、监测报警等方式,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与权限,开展数据分析等方面合作应使用脱敏后的数据,防范数据滥用或泄露风险。

《管理办法》还在第四十五条专门提到与银保机构合作互联网平台相关责任。根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利用痕迹数据对消费者开展未经授权的营销活动。

自行及委外催收均被严管

此外,《管理办法》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对于屡遭消费者投诉的贷款催收环节,也从催收条件、催收行为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催收前应采取适当方式提醒债务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审慎实施催收外包业务,从准入、考核、质检、监督、问责等方面督促委外催收机构合规催收。

第四十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催收行为,自行或委外催收应全程记录催收过程。催收过程中不得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不得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不得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进行催收。

关键词: 银保监会最新消息 消费者保护新规 费率不透明 银行费率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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