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诉称,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广斌在担任来宾市市政管理局计划财务科副科长、科长、纪检组组长、广西来宾现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请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共计127.8万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广斌利用担任中共来宾市兴宾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账的方式,套取国有资金共计51.543万元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广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广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广斌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广斌主动投案,在立案前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广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广斌退出全部涉案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庭审理:
庭审中,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合议庭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