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满脸愁云的李女士向萧山日报财经周刊投诉,称其通过杭州萧山某城商行购买的450万元信托产品发生兑付风险。目前该产品已逾期超过8个月,而她才收回45万元,其余本息迟迟未能收到。
在资管新规明确打破“刚性兑付”后,银行代售的理财与信托等产品风险渐增,投资者与代销银行、财富管理机构之间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此时,投资者究竟该如何来维权?
民生信托产品
出现逾期兑付
李女士是我区某城商银行的私行客户,一直以来都在该行购买较低风险的理财产品等,与该行客户经理胡某较熟。
2020年6月,李女士经客户经理电话推介,来到该行营业厅,认购了由该行代销的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永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确认函载明,该信托产品封闭期为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7月6日,预期年化业绩基准为5.1%,运作周期为396天。
从李女士提供的信托合同中看到,该信托计划受托人对产品风险评级为“低风险”。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基金、债券基金以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低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投资于上述标的),以获取投资收益。
李女士说:“这款产品的收益并不高,而我看中的正是‘低风险’。”但令她意想不到的是,这款“低风险”的信托于2021年7月6日到期后,本息却一直没到账,最终等来的是代售银行出具的兑付延期“提醒函”及信托公司通过银行转来的“说明函”。该“提醒函”称:“截至7月13日24时,受托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未将信托利益分配款项支付至我行代理收付账户,因此我行无法将信托利益分配至客户账户。”该行同时表示,作为代理销售机构,已多次书面致函中国民生信托,要求该公司按期兑付。如需延期兑付的,则明确兑付期限及计划,并就延期兑付的原因等情况向该行作书面回复。
据李女士回忆,2021年7月19日,银行客户经理胡某又打电话告诉她,“本金及收益最迟半年,最短两三个月可以全部兑付。”但时至今日,其余资金都没有着落。
李女士很是纳闷:“‘低风险’的信托也遇到了逾期兑付,那怎么定义这个‘低风险’?”她表示,“哪怕我买高风险的股票也不可能亏这么多。”从中国信托行业的网站表述来看,信托产品是一种资管产品,不承诺最低收益,收益率是浮动的,风险相对存款高,主要服务于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高净值客户,起点金额一般在100万元以上。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投资者对此类产品的风险并不一定有充分认知。
信托逾期兑付
背后原因是什么?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款信托产品本身是比较稳健的,从逻辑上看不太可能出现大量逾期。而且,该信托合同明确规定不得投资于股票一、二级市场,不得定向增发、不得打新基金,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金融衍生品。”
因此,有客户怀疑,民生信托很可能是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投向,或者是挪用了资金。
从公开资料可以查询到,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由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此前赫赫有名的泛海系,如今因债务违约官司缠身而处境艰难。天眼查显示,民生信托已被定性为“中风险”企业,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企业”。今年1月,该信托公司董事长张喜芳“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由一位副董事长代为履职。
据涉事银行称,为充分保障客户权益,他们采取了许多具体举措。该行杭州分行专门成立了协调小组负责处理客户投诉;法规部负责人两次赴京到民生信托公司总部,了解该机构运行状态,表达客户诉求,督促信托公司尽快兑付,切实有效化解风险。
在银行方面的积极努力下,去年12月,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客户转发了一份电子件的“兑付安排”。从这份“兑付安排”来看,“该项目最新兑付安排预计于2022年6月底兑付60%,2022年12月底兑付40%,根据回款情况,按照客户约定到期日先后顺序进行兑付。”但让李女士不安的是,这张“兑付安排”并没有加盖公章。“这份打印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到时如果信托公司依然不能兑付该怎么办?”
今年1月,此纠纷在杭州市银行业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时民生信托公司杭州分公司、涉事银行方面负责人及李女士三方均在场。李女士要求信托公司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兑付承诺,同时希望查阅上述项目运行情况及资金真实去向,信托公司没有答应。理由是:透露资产相关情况,不利于最大程度推动资产转让出售,也不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从目前的情况看,李女士显然并不清楚信托资金的实际运行过程,更不知道受托人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失职或违规的行为。
那么,信托出现违约以后,损失与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一位资深律师指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信托产品已经打破刚性兑付。如果受托人已经尽心尽职履行了义务,尽管投资者产生损失,也难以向受托人追责。但是,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擅自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存在重大失职行为,委托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在信托违约事件中,作为代销机构的银行是否需要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从现有情况看,在李女士购买信托产品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已经充分提示了相关风险。该产品业务申请表上,明示“银行作为本产品的代理推介方,不承担产品项下的任何风险”。销售过程还进行了“双录”(录音录像)。李女士自己签字承诺“愿意承担全部风险”。因此,银行方面并未发现明显违规情形。
不过,李女士仍然认为:“我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购买了产品,希望银行能负起责任,拿出切实可行的问题解决方案,帮助我们维权。”
据知情人士披露,与李女士一样购买这期信托产品的客户还有很多,据说总额高达25亿元—30亿元。
3月14日,李女士与涉事银行再次进行交涉。该行主要负责人及上级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一起与客户作了进一步沟通。
客户明确提出三大诉求:一是要求了解信托底层资产的真实情况;二是民生信托需要在承诺的“兑付安排”中加盖公章;三是希望银行方面充分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职责,最大程度地协助客户维权。
会上,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尽力配合客户,与信托机构积极沟通,努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该行已于当日致函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敦促回应客户的合理诉求。当晚,对方口头表示,“会努力加快兑付进程”。
购买理财或信托时
需充分预见风险
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卖者尽职,买者自负”的原则,再次凸显了投资者风险教育的重要性。
据有关数据统计,2021年1至11月,信托行业共发生违约事件250起,违约金额高达1250多亿元,房地产信托成违约大户,涉及违约金额700多亿元,排名第一。中信信托、光大信托等头部机构也相继发生违约事件。
另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9日,银行及理财公司共发行约3万只理财产品,其中跌破净值的有1000多只。有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切忌只看到理财或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而忽略了可能遇到的投资风险,这样做只会让投资者面临本金亏损的窘境。
事实上,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向,理财产品有不同的风险等级。一般来说,可以划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用R1、R2、R3、R4、R5来标示。对应的投资人等级也分为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等几种类型。
因此,投资者应该清晰地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与自己投资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理财产品。在签署正式协议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相关的合同及需要签字的其他文件,避免被相关人员误导、诱导,从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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