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日前联合研究起草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民事赔偿优先体现国家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规则,内容是:“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不冲突,可以并存。但在一些情形下,指向相同标的的责任形式的聚合适用也可能会发生冲突,典型的情形就是几种法律责任都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作出,但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此时便产生了优先顺序的问题。而民事赔偿优先则是世界上在处理此类情形时公认的原则。
《证券法》第22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往往先于民事判决作出,一些行政处罚案件特别是在大额行政罚没款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往往难以支付民事赔偿款,导致民事赔偿责任无法落实。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确立,主要基于罚款和罚金等法律责任制度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保证国库收入,而在于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违法行为。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所隐含的价值标准是受害者的民事权利救济高于政府的罚没收入。根据《国家金库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缴入国库的罚没款作为预算收入,在财政部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退库。对证券违法行为人已缴纳的行政罚没款作退库处理,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疑是落实《证券法》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一种可行的机制安排。
此次《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的制定,标志着《证券法》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落地取得了新进展,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体系,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更加坚实法治保障,对于解决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落实难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民事赔偿优先
保护投资者权益
资本证券市场新规
健全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