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文),专门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处置。
此次文件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一是明确了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本质等。明确了资产管理类型的范围,将“引流”认定为“变相代销”,文件表述指代相对明确,有助于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实施自查自纠。二是布置了违规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整治验收工作,规定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为整治期限,以及互联网资产管理整治工作的验收流程及分类处置方式,同时还明确了互联网资产管理风险整治的其他相关要求,有助于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整治验收工作稳步推进。
近年来在互联网资管行业发展中,存在经营模式和经营方式混杂的问题。部分没有基金代销牌照的互金平台开展此类业务尚处于无牌经营的状态,并且会涉及一定程度的监管套利。与此同时,大部分互金平台并未明确声称打破刚兑,因而会通过平台自保或三方担保等方式进行隐性刚兑。这种隐藏的风险受到了监管者的重视。
因此,“监管”已经成为自2016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主旋律,对风险点的处置和资产泡沫的防控为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对于互联网资产管理行业的整治出台的文件也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前期给予了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充足时间实施自我整改,这次出台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则给出整治工作的确定成果,“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当前,随着跨行业、跨机构、跨平台的各类层层嵌套的跨界金融产品涌现,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我国资产管理市场获得野蛮增长的同时,其法律风险和隐患也在不断积累。
互联网资产管理中的嵌套是指金融资产交易所、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将一个底层金融资产一次次转让过程中一层层承诺回购。资产嵌套的主要目的就是扩大杠杆或绕开法律对于牌照准入或投资者合格性的要求。资产嵌套的每层嵌套都可能抬高了杠杆,而且通过嵌套也绕开了金融监管,扩大了风险。资产嵌套最终的回购者是底层金融资产的提供商,底层资产一旦出现问题,风险会层层传导、扩大,而且期间可能出现很多问题,最终售卖者可能难以获知底层资产的真正来源,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跨界金融产品涌现
暗藏风险不断累积
很多嵌套中的金融资产涉及合格投资人条件、投资者人数、宣传手段、经营牌照的要求,这都可能导致互联网理财线上交易存在合规性问题。无金融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有资质的金融企业可能在发行、交易和销售等环节违反相应监管要求而受处罚。日益严格的穿透式监管也将使得平台的合规性风险更加突出。
这次通知中提到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同时还要求各地应加强拟备案的网贷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核,对于存量违法违规业务为化解完成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对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剥离互联网资管业务发放牌照,对于规范网贷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管控和避免风险串联可以说是采取的一大有力举措。金融市场中的集资行为若是缺乏必要的监管,往往容易放任资本市场中盲目跟风投资的行为,投资者的盲目性所造成的跟风效应也往往容易使得投资的人数与投资的规模都急剧膨胀,一旦风险发生便会产生恶果。因此,法律对该投资行为,在准入条件上都应当有严格的规定。互联网理财以互联网作为宣传渠道,其涉及的人数之广,数额之大往往极易使其触及法律禁止的“红线”。这次通知的下发,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给具有金融牌照的机构,有效地防范化解了互联网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
6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存在一定难度
未持证机构的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仍然较多,要在2018年6月底前对未持证机构存量业务清零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这次文件也提供了一定缓冲的可能。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却又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监督及验收。这种情况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却又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二是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互联网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每层嵌套时都有可能加杠杆,以至于整个链条叠加后杠杆水平极高,造成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虚增,资金体内循环,融资成本提高;同时“通道”机构尽职调查能力不出于对投资人的保护,很多非标类金融资产都有合格投资人的要求,且不能对外公开宣传,这些限制性规定导致金融资产的线上交易存在合规性问题。另外,就是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资管机构从事以资金为标的的金融资产管理。也正是由于互联网资产管理产品结构的复杂,目前要实现互联网金融资产管理的监管,一方面,要从根源上解决金融风险的监管问题,特别是“一行两会”的金融风险监管职责,这亟需跨部门形成合力,统合治理,才能实现“金融安全”,风险治理取得成效。在监管措施上,应当采用监管科技(Regtech)理念,建立大数据共享机制,切实落实风控措施;另一方面,互联网理财平台也应当加强自身的风险防控意识,针对互联网理财中各项风险点,利用科技手段将风险控制措施前瞻性落实。
互金资管整治工作
应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是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整治中的核心原则。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许多缺乏金融常识的金融消费者无法正确认识金融产品,从而识别风险、做出判断,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必须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框架下进行,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基本原则。此次互联网资产管理整治,明确了在各省开展整治工作时,要做好风险应对预案,避免形成连锁反应和交叉传染。对拟取缔对象要稳妥制定取缔方案,协调机构实际控制人做好兑付安排,对停止金融服务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确保取缔工作平稳有序。各省整治办承担主体责任,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稳定。此外,笔者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不仅需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资管平台的监管,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自律规范也必不可少。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互联网资产管理整治出台文件的脉络梳理
发布时间 法律规范 发布机构 具体内容
2016年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3号 中国人民银行等17部委 明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整治重点企业,即有资质的违规经营企业、无资质直接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综合经营企业各业务经营混乱三类企业。比如,一些金融资产交易所通过借道互联网平台,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非法公开发行等都是整治重点。
2017年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指导意见内审稿禁止资管产品间多层嵌套,即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但可以通过FOF或者委外的名义进行一层嵌套;在不改变整个金融领域机构监管的现状下,通过一行三会的协调,统一资管行业的监管标准。
2月份
2017年 银监会主席郭树清举行新闻发布会 银监会 针对层出不穷的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难题,目前正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三会统一制订统一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规制;重视银行业的理财业务,明确进一步完善理财业务的规制建设,并将重点落在“加强监管”之上。
3月初
2017年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简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互联网资产管理的清理整顿,要求金融活动需要获得牌照,在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交易、销售环节,均需获取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牌照,否则就是非法金融活动;同时提到重点清理整顿资产管理平台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实施收益权拆分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4月份
2017年 14部门在银监会召开2017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 一行三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公安部等14个部委 着重强化对包括投资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在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
4月份
2017年 《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该通知明确要求于2017年7月15日之前,互联网平台停止与互联网金融各类交易场所的合作。
6月份
2017年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 《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月份
2018年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关键词:
资产
互联网